(2015)景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爱军与葛华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军,葛华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李爱军。被告:葛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告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的冀T×××××号轿车一辆,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的冀T×××××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苒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