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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米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米某。被告韩某。原告米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连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秋季经媒人介绍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结婚后才发现双方脾气不和、没有共同语言、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我一再忍让被告,而被告却变本加厉,十几年来争吵不休。如今夫妻关系己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己经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依法提出离婚。原、被告结婚之后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米某甲,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米某乙,现在两个孩子皆跟我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子女应有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8年原告与他人合伙建立冷库一座,如今尚有债务7万元,被告应承担35000元。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米某甲、女孩米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承担35000元的债务。被告辩称,我们初中上学认识同桌三年,相识相处相知建立恋爱关系,私定终身,1998年开始同居之后怀孕并登记结婚,我们同XX,共患难,生活达18年之久,感情深厚,大家有目共睹,期间生一男孩米某甲,现已16岁,女孩米某乙11岁。这些年,我操持家务带孩子让他无后顾之忧的做他想做的事,相互理解,相互鼓励,于2008年拿出婚后所有的积蓄外加借贷盖冷库一座,注册资金66万元,实际支出八十万元之多,现今尚有债务韩五朝六万元,黄京转两万元未还。多年来,我们风雨同舟,相守以沫,就最近,2014年正月原告还送我金耳环一对,并带我和孩子一家四口去北京游玩几天。故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望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作原告的和好工作,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注销我们婚后共同建造的冷库的营业执照,欲转移到其弟米文涛的名下,故我请求贵院与工商所沟通,我们的共同合法财产奥德顺冷库的营业执照继续生效,如有变更以夫妻二人同时在场共同签字为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初中上学期间就是同桌同学关系,原告称1999年秋天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则称在上学期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便开始同居生活。原告又称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因此,自己于2012年5月份外出打工,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予以否认,称双方婚后只是偶有争吵,直到原告起诉之日双方都没有分居,双方感情很好,自己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至今被告一直在原告家居住,包括在本案诉讼期间亦然如此。还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米某甲;××××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米某乙,现均与原、被告生活。再查明,原告在庭审中称因建冷库和买车需要,经被告同意,自己向他人借款共计70000元,至今未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否认,称对借款不知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借款金额分别为30000元和20000元的借款证明两份。另外,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双方拖欠黄京转2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拖欠韩五朝60000元的事实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在庭审中称原告处现有20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认为原告经营的赵县奥德顺果品冷库为夫妻共建,要求确认原告私自注销该冷库营业执照的行为无效。原告否认,称该冷库实为与他人合伙建立,因原告家庭出现矛盾,其他股东为防止利益受损而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本系同学关系,又曾同桌学习,在上学期间确立恋爱关系,后来发展到同居生活,应当认为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十几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并没有出现大的矛盾,共同生育了一儿一女,应当认为双方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与被告自2012年5份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否认,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原告称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婚姻质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了强烈的和好愿望。考虑到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相互之间没有大的矛盾,两个孩子也正需要父母的呵护抚育,以双方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加强沟通和谅解,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被告要求确认原告注销赵县奥德顺果品冷库营业执照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应另案处理。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米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连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郝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