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定襄县河边镇河边第一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定襄县河边镇河边第一村委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142号原告田某某,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定襄县河边镇河一村人,农民,现居本村400号。委托代理人田吉生,男,1946年10月15日生,定襄县河边镇河一村人,农民,现居本村400号(系田某某父亲)。被告定襄县河边镇河边第一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戎九如,系本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定襄县河边镇河边第一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以双方准备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由原告减半缴纳371元。审判长 潘富荣审判员 胡凤香审判员 刘燕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曲正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