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中财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马晋鹏、逯转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马晋鹏,逯转林,马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3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姚润喜,行长。被告马晋鹏,男,194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逯转林,女,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马驰,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被告马晋鹏、逯转林、马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423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晋鹏、逯转林、马驰银行存款合计一百一十四万二千三百七十六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