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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桓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6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鲁C/×××××号蓝色出租车顺张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宅门老榆木家具厂附近,因观察情况不够,将由东向西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白某撞倒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打电话报警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白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军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