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周佃新与日照市东港区辉顺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辉顺运输有限公司,周佃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徐茂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成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佃新,男。再审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辉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佃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日照市东港区辉顺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茂田审 判 员 姚 艳代理审判员 刘元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