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61号原告张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