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臧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福阳与泮志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阳,泮志玲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臧民初字第83号原告王福阳,农民。被告泮志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阳与被告泮志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法院减半收取部分由原告王福阳负担。审判员 于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