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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臧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福阳与泮志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阳,泮志玲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臧民初字第83号原告王福阳,农民。被告泮志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阳与被告泮志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法院减半收取部分由原告王福阳负担。审判员  于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