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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粟某与龙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某,龙某甲,龙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粟某。委托代理人刘超洋,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甲。第三人龙某乙。原告粟某与被告龙某甲、第三人龙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某撤回对被告龙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