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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港与司延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港,司延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李港。被执行人:司延光。本院在执行李港与司延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司延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港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