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白振华与李秀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华,李秀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88号原告白振华。被告李秀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华与被告李秀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振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秀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振华负担。审 判 长 张连军审 判 员 崔晓明人民陪审员 刘庆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