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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白振华与李秀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华,李秀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88号原告白振华。被告李秀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华与被告李秀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振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秀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振华负担。审 判 长  张连军审 判 员  崔晓明人民陪审员  刘庆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