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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肃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高志敏与李啸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敏,李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高志敏,女,40岁,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被告李啸,女,24岁,汉族,住肃宁县石坊路农机公司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敏与被告李啸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志敏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