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肃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高志敏与李啸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敏,李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高志敏,女,40岁,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被告李啸,女,24岁,汉族,住肃宁县石坊路农机公司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敏与被告李啸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志敏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