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0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谷×1与谷×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1,谷×2,谷×3,谷×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03180号原告谷×1,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被告谷×2,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谷×3(兼被告谷×4的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9月7日出生。被告谷×4,女,1980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谷×3(谷×4之弟)。原告谷×1与被告谷×2、谷×4、谷×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大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1,被告谷×2、谷×3(兼被告谷×4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1诉称:原告与王x1婚后生育三子女,即三被告。原告于2010年居住北京以打工为生,因岁数超过单位用工年龄,无法找到工作维持生活。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赡养费用,三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九百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谷×2辩称:我同意给付赡养费,但是九百元的标准过高,我同意每个月给付两百元的赡养费。我每个月收入五千左右,孩子才两岁要请保姆,每月费用三千五百元;每个月还需要还房贷两千元;我的房子给我弟弟谷×3居住,我还需要出两千元的房租租房子住;我需要赡养我母亲,每个月五百元。2006、07年左右老家盖房,我借给我父母共三万元;2011年母亲生病,我借给父亲2.5万元;我弟弟上大学我借给我父母1.5万元;平时过年过节我都会给父母钱和物。这些都说明我给家庭作出了很多花销,尽到了赡养义务。另外老家有房子给原告住,原告完全有条件回老家居住。被告谷×3辩称:同意给付赡养费,但是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我同意每个月给付两百元的赡养费。我现在工资是每月6700元,家里的开销包括生活费一个月两千元,孩子的费用一千五百元左右,我去年借钱买车还需要还钱。我现在租房都租不起,住我姐姐的房子。由于去年我需要父亲帮我照看一下孩子,但我父亲不去照看,所以我就请了一个保姆,费用一个月三千元。我母亲跟我们住在一起,她身体不好需要去医院看病一个月花费是五百元左右。我还报了一个研究生,总共下来一共需要花费七万元左右,都需要跟别人借钱。被告谷×4辩称:同意给付赡养费,但是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同意每个月给付两百元的赡养费。因为我是农村户籍,没有收入,还有两个孩子,孩子身体不太好。经审理查明,谷×1与王x1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一子,即长女谷×2、次女谷×4、儿子谷×3。谷×1系农业户口,现在北京农村租房居住。庭审中,谷×1提交行唐县只里乡秦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载明:我村村民谷×1,在本村分承包地一亩,因患腰疾不能参加劳动,将承包地流转给其女儿谷×4耕种,每月由国家财政补贴养老保险55元,别无其他收入,特此证明。三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内容不认可。谷×2提交工作收入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我单位谷×2,2008年起在我单位任职,现任职务为评审员,其税后收入为人民币5513元,税后年收入为人民币66156元。谷×1对该证据予以认可。谷×3提交工资收入证明一份,载明:谷×3在我单位工作8年,岗位为联调工程师,月收入6743元。谷×1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多个赡养人的,则应当根据每个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共同承担对被赡养人的经济责任。现谷×1年过六旬,生活困难,谷×2、谷×4、谷×3作为子女,应当积极照顾谷×1并妥善安排谷×1的生活。现谷×1要求三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谷×1的年龄、身体状况、经济情况等因素,酌定赡养费的具体数额为每人每月三百元。另,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除了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照料外,也应注重精神上慰藉和关心,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院希望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及相互理解,注重家庭和睦,稳妥处理家庭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二〇一五年四月起,被告谷×2、谷×4、谷×3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谷×1赡养费人民币三百元,于每月二十五日前执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谷×3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大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田奥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