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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周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449号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怡。委托代理人:汪丽敏。被告:周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缴纳,又没有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立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林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