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林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宣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方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