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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林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宣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方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