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汪会与李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会,李玉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份主送抄送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255号原告:汪会。被告:李玉娣。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会诉被告李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会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会负担。审 判 员 李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金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