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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长商初字第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与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长商初字第0348号原告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南曹庄村。法定代表人吴丰硕,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振华(受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顾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受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系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供销科长。被告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珠江路西侧太行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谢鸣宇,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时冉(受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无锡市长江北路红旗路口。法定代表人谢鸣宇,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煌(受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雨婷(受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硕公司)与被告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戏江南公司)、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丰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振华、王立新,被告戏江南公��的委托代理人时冉、被告益多公司的委托贺煌、葛雨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硕公司诉称:他公司与戏江南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2012年7月2日、2012年12月4日签订了3份定作合同,由他公司为戏江南公司定作酒店家具分别为3208000元、720000元、128000元,合计4056000元。他公司按约交付了定作家具,但戏江南公司仅支付定作价款2000000元,尚有2056000元定作价款未付。2013年5月14日,他公司与戏江南公司经对账确认戏江南公司尚欠他公司定作价款2056000元,戏江南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新顺在对账单上签字并承诺“从2013年7月份起公司每月按20万元人民币结账”,但还款期到后戏江南公司未予履行,经他公司多次催讨,戏江南公司未肯支付。戏江南公司是由唯一的法人股东益多公司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2014年8月18日在戏江南公司的《告客户书》中承诺“益多集团承担酒店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戏江南公司与他公司的债务由益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要求:一、判令戏江南公司立即支付尚欠的定作价款人民币2056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戏江南公司承担;三、益多公司对戏江南公司应支付给他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证明其主张,丰硕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1、定作合同3份及相应的清单、送货单,证明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戏江南公司交付了价值4056000元的定作家具。2、对账单1份,证明:3份合同的总价款为4056000元;戏江南公司支付了定作价款2000000元,尚结欠2056000元;戏江南公司承诺从2013年7月起每月支付200000元,但戏江南公司未按约支付。戏江南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周新顺在该份对账单���的签名为“周新峰”。3、股权转让协议2份,证明周新顺将戏江南的100%股权20000000元转让给了张克强,张克强将戏江南的100%的股权20000000元转让给了益多公司。4、戏江南公司给客户的《告客户书》1份,证明益多公司是戏江南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戏江南公司由益多公司经营管理,益多公司承担戏江南公司的经营亏损及利润;益多公司自愿承担戏江南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益多公司与戏江南公司的财产没有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该份证据是益多公司的李会计提供给他公司的。被告戏江南公司辩称:1、丰硕公司确实向他公司提供了家具,由于丰硕公司供应家具的时间是在他公司股权转让之前完成的,因此他公司对供应家具的细节不了解,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他公司接受了丰硕公司供应的家具,只是具体的数量他公司无法确定。他公司希望与丰硕公司能在庭外将相关家具的数量进行确定。2、他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曾经向所有的已知债权人进行通知,核查相关的债务并确定付款的期限和付款方式,而丰硕公司并没有前往他公司申报相应的债权。3、他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而益多公司是他公司唯一法人股东,根据公司法及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他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会计报表并经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因2014年度刚刚结束,上述工作他公司正在进行,因此他公司申请法院给予他公司进行审计的时间。为证明其主张,戏江南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2014年度他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证明他公司与益多公司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他公司根据公司法及会计法的相关规则,制作年度会计报表,因尚未完成审计,上述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已经由他公司制作完成,正委托相关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被告益多公司辩称:1、丰硕公司主张的定作合同关系发生在丰硕公司与戏江南公司之间,即使确定存在付款义务,也应当由戏江南公司承担。2、他公司只是戏江南公司的股东,且他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戏江南公司的财产,如戏江南公司确需向丰硕公司支付货款,也与他公司无关。3、正如戏江南公司所称,戏江南公司2014年度的会计报告正在审计中,如法庭认为上述报告仍不足以证明戏江南公司及他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他公司申请司法审计鉴定。戏江南公司对丰硕公司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中的清单、送货单上签名的真实性需要进行核实。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家具清单是定作合同的附件,不能够证明丰硕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供应家具的合同义务。2、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该份证据并没有他公司的公章,而且签名经丰硕公司辩���是周新峰,与他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该份对账单上余额部分存在改动,另外“从2013年7月份起公司每月按20万元人民币结账”的字体也与上面签名的“周新峰”的字体明显不是同一人书写,因此该份证据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合法性来讲都不能作为证据予以认定。3、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从记载的周新顺的签字来看并不是对账单上的书写人周新峰。4、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该份证据不具备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从证据形式及内容来看,作出相应承诺的主体应当为益多公司而非他公司。因此即便该份证据是真实的,也无法达到丰硕公司的证明目的。益多公司对丰硕公司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1、对证据1、证据2的质证意见与戏江南公司的质证意见相一致。2、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3、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他��司从未承诺承担戏江南公司的债务,即使戏江南公司对外宣称由他公司承担债务,也对他公司没有约束力。丰硕公司对戏江南公司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该证据不一定真实,戏江南公司至今没有提供财务账册来反映经营状况和财产去向,不能证明戏江南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且原法定代表人周新顺与张克强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在经营期间戏江南公司也应提供其有关财务账册、经营状况及财产去向的证据。益多公司对戏江南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3月22日,丰硕公司与戏江南公司签订第一份定作合同,载明:“甲方(承揽方):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乙方(定作方):新沂戏江南国际大酒店合同编号:签订地点:丰硕公司签订时间:2011年3月22日一、定作物名称、规格、型号、计量、数量、金额、交货时间定作物名称规��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时间家具一批(附清单捌份)216间客房3887190元颜色按样品,科技铁刀木饰面,面料待定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实际结算叁佰贰拾捌万元整(计3280000元)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对质量负责的条件或期限:甲方厂定技术为标准,甲方对产品质量保修拾贰月。三、交货地点、方式:甲方仓库交货。四、运输方式及达到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运费由甲方负担,货到场地由乙方负责搬运到房间。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应用及回收:PE软包装。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甲方厂定技术标准,乙方派人在甲方当场验收,乙方在甲方货到一星期内提出异议。七、结算方式及期限:2011年3月23日乙方预付总货款的壹佰万元整给甲方,提货前付壹佰贰拾捌万元整,剩余货款壹佰万元整在安装结束后付清。八、担保方式: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九、乙方货款未向甲方付清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甲方。十、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期按额支付预付款或剩余货款,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的%的违约金。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决。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甲方(承揽方):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乙方(定作方):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该份合同的附件为由双方盖章及戏江南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新顺签字确认的8份“新沂戏江南家具清单”。该8份清单对所定作的家具的图片、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均一一列明。该份合同签订后,丰硕公司向戏江南公司交付价值3444030元的定作家具,结算价为3208000元。二、2012年7月2日,丰硕公司与戏江南公司签订第二份定作合同,载明:“甲方(承揽方):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乙方(定作方):江苏新沂戏江南国际大酒店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2012年7月2日一、定作物名称、规格、型号、计量、数量、金额、交货时间定作物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时间家具一批共计720000元交货时间2012年8月20日前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柒拾贰万元整(¥720000元)……”。该份合同的附件为由双方盖章确认的6份“新沂戏江南家具清单”。该6份清单对所定作的家具的图片、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均一一列明。该份合同第七条载明:“结算方式及期限:2012年7月2日乙方预付总货款的30%给甲方,剩余货款由乙方在提货前付清或带款提货。”,该份合同的其余条款内容与第一份合同的条款内���相一致。该份合同签订后,丰硕公司向戏江南公司交付了价值879634元的定作家具,结算价为720000元。三、2012年12月4日,丰硕公司与戏江南公司签订第三份定作合同,载明:“甲方(承揽方):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乙方(定作方):江苏新沂戏江南国际大酒店合同编号:签订地点:丰硕公司签订时间:2012年12月4日一、定作物名称、规格、型号、计量、数量、金额、交货时间定作物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时间迷你吧1010*550*880件科技铁刀木外饰面颜色按原颜色2013年元月15日交货迷你吧1040*550*880件迷你吧1260*550*880件迷你吧1290*550*880件计150180元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实际结算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元)……”。该份合同第七条载明:“结算方式及期限:年月日乙方预付总货款给甲方,剩��货款由乙方在提货前付清或带款提货。”,该份合同的其余条款内容与第一份合同的条款内容相一致。该份合同签订后,丰硕公司向戏江南公司交付了价值150180元的定作家具,结算价为128000元。根据以上3份合同,丰硕公司共向戏江南公司交付了价值4056000元(结算价)的定作家具,丰硕公司自认收到戏江南公司支付的定作价款2000000元,尚结欠2056000元。丰硕公司遂向本院起诉。审理中,丰硕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益多公司的起诉。另查明:1、戏江南公司系周新顺一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4日周新顺将其在该公司全部股权(2000万元)转让给张克强;2013年12月13日张克强将其在该公司的全部股权(2000万元)转让给益多公司。2、丰硕公司提供的以下证据材料:2011年3月22日的定作合同附件即8份“新沂戏江南家具清单”、2012年7月2日的定作合同、2013年5月14日的对账单,以上证据材料上均有“周新顺”签名字样。3、丰硕公司提供的2013年5月14日的对账单载明:“贵酒店于2011年3月22日订购家具一批,合计货款为人民币3208000元,2012年7月2日又订购家具一批,合计货款人民币720000元,2012年12月增补家具货款为人民币128000元,贵酒店已于2012年4月14日付款300000元,6月30日付款700000元,9月5日付款500000元,9月21日付款500000元,还余2128000元(2056000元)余款未付,请贵酒店尽快落实未付余款。名称: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银行:中国银行江阴顾山支行账号:48×××01新沂戏江南国际大酒店2013/5/14周新峰从2013年7月起公司每月按20万元人民币结账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2013/5/14”。该份对账单上“2128000元”的文字内容被划掉后改为“(2056000元)”;“周新顺”的签名及“从2013年7月份起公司每月按20万元人民币结账”的文字内容为手写;其余文字内容均为打印体。4、丰硕公司提供的“告客户书”载明:“尊敬的客户,因酒店交接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原新沂戏江南酒店因种种原因无法正常经营,濒临破产。值此危难之际,无锡益多集团作为酒店最大债权人,为了保证广大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也为了集团自身权益。益多集团与原股东方协商后决定:1、暂时由益多集团接手酒店的经营管理,2、益多集团承担酒店的经营亏损与利润,3、益多集团承担酒店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此保证酒店的正常经营避免进入破产程序。因为只有经营中的酒店才存在价值,停业中的酒店无法体现并评估价值。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并等待经济复苏及酒店业市场回暖。一旦市场行情好转,无论是原股东方还是益多集团都可以把酒店资产包处置,并满足覆盖所有债权人的权益。目前因原���店筹建班子管理不当且交接期间的无力配合,现酒店的债权债务无法明晰。为了更快更好的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各个债权人的权益,酒店管理公司现提出以下步骤办法,请各个债权人遵守并配合。1、向酒店财务部门申报债权2、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合同附件、原酒店的入库接收凭证、原酒店的质检凭证、与原酒店的财务往来对账单,其他原始凭证等等。3、在完成1.2.的基础上等待现酒店管理团队的核查与核实,并与现酒店进行一次财务对账。明晰债权债务。如属于工程类别的项目,需提供工程决算类别的一切必要材料,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出来后再与酒店进行财务对账。4、与酒店管理团队交涉还款计划。戏江南酒店2014/8/18李会计:0516-88962079”。5、2015年1月9日,徐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徐公会检字���2015)第0076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我们认为,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单位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的经营成果。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未发现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其股东方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除实收资本以外的其他账务往来。”。上述事实,由定作合同、家具清单、送货单、对账单、股权转让协议、告客户书、审计报告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戏江南公司结欠丰硕公司家具款的数额是多少。二、丰硕公司要求戏江南公司承担结欠的定作价款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本��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一、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戏江南公司尚结欠丰硕公司定作价款2056000元。理由如下:1、根据丰硕公司提供的2011年3月22日、2012年7月2日、2012年12月4日3份的家具定作合同及与之相对应的交付清单可以确认丰硕公司分别向戏江南公司交付了结算价为3208000元、720000元、128000元的定作家具,累计定作价款4056000元。2、丰硕公司提供的其公司与戏江南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签订的对账单可以确认以下事实:丰硕公司共向戏江南公司交付了4056000元的定作家具;戏江南公司已支付定作价款2000000元,尚结欠2056000元。3、丰硕公司提供的以下证据:与2011年3月22日相对应的8份“新沂戏江南家具清单”;2012年7月2日的定作合同;2013年5月14日的对账单。以上证据材料上均有代表戏江南公司的“周新×”签名,由于字迹过于潦草,无法看清具体的签名。丰硕公司认为该部分证据材料上均有戏江南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周新顺亲笔签名,但周新顺在签名时写成了“周新峰”;戏江南公司则认为从工商登记看,周新顺曾担任过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证据上的签名经丰硕公司辩认是“周新峰”,因此与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本院认为,从丰硕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上的签名看,不论签字人是周新顺还是“周新峰”,均是代表戏江南公司进行签名的,如戏江南公司对签名人的真实性有异议,应由戏江南公司通知其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周新顺到庭对签名的真假进行确认。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明确告知戏江南���司,要求其公司与周新顺核实上述证据材料上签名,并于2015年1月28日前将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本院,但戏江南公司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告知,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本院认定上述证据材料上的签名为戏江南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新顺的签名。4、戏江南公司另称,对丰硕公司向其公司供应家具的事实不持有异议,但对于具体数量无法确定,要求与丰硕公司在庭外对所供家具的数量进行核实。但戏江南公司并未将核实结果告知本院。综上,本院认定戏江南公司结欠丰硕公司定作价款2056000元。二、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丰硕公司要求戏江南公司承担价款20560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理由如下:1、丰硕公司与戏江南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签订的定作合同第七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2011年3月23日乙方预付总货款的壹佰万元整给甲方,提货前付壹佰贰拾捌万元整,剩余货款壹佰万元整,在安装结束后付清”;丰硕公司与戏江南公司于2012年7月2日签订的定作合同第七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2012年7月2日乙方预付总货款的30%给甲方,剩余货款由乙方在提货前付清或带款提货。”;戏丰硕公司与戏江南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签订的定作合同第七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年月日乙方预付总货款的给甲方,剩余货款由乙方在提货前付清或带款提货。”。上述3份合同签订后,丰硕公司按约向戏江南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定作家具,但戏江南公司未按约付款,戏江南公司已构成违约,故戏江南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2、从丰硕公司与戏江南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签订的对账单可以确认,截止2012年9月21日戏��南公司结欠丰硕公司定作价款2056000元。丰硕公司要求戏江南公司承担欠款自2013年8月1日开始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丰硕公司要求戏江南公司承担价款20560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定作价款2056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50元(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中平审 判 员  周益民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玲莉第3页共1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