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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执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昌法与高雄、张显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法,高雄,张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执字第00990号申请执行人:陈昌法。被执行人:高雄。被执行人:张显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显涛所有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以65000元现金外加上述车辆抵债。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显涛所有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张显涛所有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陈昌法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生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乐 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