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肖金莲诉邓增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莲,邓增富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肖金莲,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古店乡西城村2组。被告:邓增富,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古店乡西城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金莲诉被告邓增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金莲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金莲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金莲负担。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