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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肖金莲诉邓增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莲,邓增富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肖金莲,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古店乡西城村2组。被告:邓增富,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古店乡西城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金莲诉被告邓增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金莲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金莲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金莲负担。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