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小龙与司鸿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龙,司鸿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12-2号原告:周小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保顺社区居委会红旗**号。被告:司鸿燕,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保顺社区居委会红旗**号。原告周小龙诉被告司鸿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小���人民陪审员 陈 世 富人民陪审员 刘 新 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