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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小龙与司鸿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龙,司鸿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12-2号原告:周小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保顺社区居委会红旗**号。被告:司鸿燕,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保顺社区居委会红旗**号。原告周小龙诉被告司鸿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小���人民陪审员 陈 世 富人民陪审员 刘 新 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