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一玮与王一玮、陈欢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一玮,陈欢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镇。委托代理人:许龙。被告:王一玮。被告:陈欢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一玮、陈欢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陈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黄兆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