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杜巧云与许守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巧云,许守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杜巧云。委托代理人杜永生。被告许守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巧云诉被告许守银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巧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振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窦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