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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杜巧云与许守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巧云,许守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杜巧云。委托代理人杜永生。被告许守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巧云诉被告许守银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巧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振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窦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