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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雅图电力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雅图电力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四川雅图电力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法定代表人朱锡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正,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任予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雯,女,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雅图电力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雅图电力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7元(减半收取3208.5元),由原告四川雅图电力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袁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