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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邓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邓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邓杨,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奉法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邓杨及其妻余吕英在奉新县冯川镇迎宾大道西段(迎宾公寓)34号楼、1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017845)和奉新县冯川镇奉新南大道306号二中北侧、13-1-202(房屋预售备案合同编号:20130100161)共同共有的住房两套。现因申请执行人王小平与被执行人邓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杨及其妻余吕英在奉新县冯川镇迎宾大道西段(迎宾公寓)34号楼、1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017845)和奉新县冯川镇奉新南大道306号二中北侧、13-1-202(房屋预售备案合同编号:20130100161)共同共有的住房两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因彪审 判 员  周景鹏代理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曾伏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