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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赵小红与李永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红,李永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180号原告赵小红,居民。委托代理人韦余明,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仕,居民。原告赵小红与被告李永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小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永仕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红撤回对被告李永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小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  孟  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法官 助理 兼书记员杨海宁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