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江油市聚力冶金材料厂与四川致远特殊钢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聚力冶金材料厂,四川致远特殊钢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江油市聚力冶金材料厂,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香村。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成富,该厂厂长。被告:四川致远特殊钢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含增镇响石村迎宾路。法定代表人:李世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聚力冶金材料厂诉被告四川致远特殊钢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3日原告以被告主动支付欠款,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聚力冶金材料厂撤回对被告四川致远特殊钢锻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