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张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华,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华,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张兰,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陈国华与张兰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8953元及其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执字第14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昌吴审判员 莫沙子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梁鹏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