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江晖与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晖,李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江晖,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李丽,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晖与被告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晖负担。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