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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高明亮与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亮,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260号原告高明亮,男,汉族,保安,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东路18号。负责人常军。原告高明亮与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天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天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金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