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美芳与何新超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76号原告周美芳,农民。被告何新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芳诉被告何新超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美芳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美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美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红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贵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