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榴云与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榴云,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13号原告:李榴云,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榴云诉被告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榴云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榴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榴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榴云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