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黄某,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以双方自愿庭外协商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雪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