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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曹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曹某,自由职业。被告赵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佩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