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曹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曹某,自由职业。被告赵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佩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