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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01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宗琦与杨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宗琦,杨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1224-1号申请执行人黄宗琦,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杨跃,男,汉族,1972年3月2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宗琦与被执行人杨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