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代恒与袁崇焕、魏伯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恒,袁崇焕,魏伯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93号原告:代恒。被告:袁崇焕。被告:魏伯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恒诉被告袁崇焕、魏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恒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告袁崇焕、魏伯超名下价值200万元的等值财产,并以案外人黄彦霖名下位于江岸区时代广场A(8)栋/座25层2层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代恒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者冻结被告袁崇焕、魏伯超名下价值200万元的等值财产。二、查封黄彦霖名下位于江岸区时代广场A(8)栋/座25层2层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肖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