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沭执字第2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振江、高希霞、徐祗苗、高运熙、刘现举、高振兰、高熙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振江、高希霞、徐祗苗、高运熙、刘现举、高振兰、高熙强拒不履行(2014)沭商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振江、高希霞、徐祗苗、高运熙、刘现举、高振兰、高熙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