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行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漳州市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朝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606635-4。法定代表人陈章勃,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朝光,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州市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朝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泰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撤销手续,支付尚欠款项人民币10917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