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明周侵害商标权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李明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法定代表人:邓明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明周,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阜民三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明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明周立即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明周银行存款人民币1095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春雷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戴云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干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