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任俊凤与被申请人蒋国庆、一审被告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俊凤,蒋国庆,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俊凤,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国庆,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其满,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任俊凤因与被申请人蒋国庆、一审被告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俊凤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涉案当事人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其满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裁定驳回本案原告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任俊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俊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