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田垒与侯绪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侯某法,陈某兰,于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田某,男,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王某忠,男,汉族,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侯某法,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陈某兰,女,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于某强,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侯某法、陈某兰、于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提出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安自强人民陪审员  张士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