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田垒与侯绪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侯某法,陈某兰,于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田某,男,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王某忠,男,汉族,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侯某法,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陈某兰,女,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于某强,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侯某法、陈某兰、于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提出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安自强人民陪审员 张士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