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恢��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元来与被执行人赵官却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北法执恢字第19号赵官却:你与甘元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的(2012)宁民三终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药费等共计15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