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一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洋与安徽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安徽华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852号原告:张洋,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国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张洋诉安徽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洋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张洋负担。审判员  蔡松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