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盐山县盐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丁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山县盐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同意任秋华2015/4/15请局长审批。李国忠2015.4.1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067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盐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清海。被执行人丁健。盐山县盐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丁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沧仲裁秘字第03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沧执字第067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孟村回族自治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方便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沧仲裁秘字第0363号裁决书,指定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审 判 员 史凤波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