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明财与叶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财,叶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马鞍山市吉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谢常武,马鞍山市当涂县瑞达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32号原告:张明财,男。被告:叶勇,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责人:俞能德,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马鞍山市吉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万军,总经理。被告:谢常武,男。被告:马鞍山市当涂县瑞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财与被告叶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马鞍山市当涂县瑞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谢常武、马鞍山市吉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明财承担。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