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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玉婵与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沙坪坝分公司、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婵,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沙坪坝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118号原告李玉婵,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郭志刚,职务不详。被告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9号地下二层至地下六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王淑慧,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婵与被告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玉婵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婵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交纳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玉婵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