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执字第9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谭XX、王XX与吴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XX,王X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字第931-1号申请执行人谭XX,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申请执行人王XX,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吴XX,19XX年X月XX日出生,华容县XX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XX、王XX与被执行人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3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2750元、执行费5953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华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