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东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武义银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卢志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银泰实业有限公司,卢志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民初字第16号原告:武义银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激扬。被告:卢志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银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志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