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行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赖建成与李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建成,李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行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赖建成,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李仁山,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赖建成与被执行人李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赖建成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支付给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80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剩余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平执行字第5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叶振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