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执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藕玉文申请执行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藕玉文,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执字第00812号申请执行人:藕玉文。委托代理人:藕先富。被执行人:李敏。关于申请执行人藕玉文与被执行人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作出(2014)泾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藕玉文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4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用3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李敏负担。然被执行人李敏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敏近年来长期在外打工,具体地址不明,且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正在执行。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对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