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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海江、刘翻霄与被执行人武刚强、王李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海江,刘翻霄,武刚强,王李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韩海江,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翻霄,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刚强,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李宝,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紫罗兰家园门面房。负责人季竹玲,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韩海江、刘翻霄与被执行人武刚强、王李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三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贺玉国 关注公众号“”